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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昆山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8 作者:昆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阅读次数:601

      为规范昆山市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秩序,促进存量房买卖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13号)和《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持经纪机构入网登记表、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申请办理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应及时受理经纪机构用户入网认证手续,符合入网条件的,发放存量房网上交易专用电子密钥,并通过操作系统上网公示该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执业经纪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档案。
五、经入网认证的经纪机构或执业经纪人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科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六、存量房出售方或承购方委托居间代理经纪服务的,可以委托独家,也可委托多家。经纪机构与存量房出售方或承购方应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类型及提供服务具体事项。委托独家的,经纪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载明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经纪机构;委托多家的,经纪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告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委托3家以内(含3家)经纪机构。
七、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经纪委托业务前,应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查验委托方身份(资格)证件、出售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出售的文书,核实出售房屋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应与委托方通过操作系统在线签订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不符合出售或承购条件的,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居间代理委托业务。
委托第三方代理出售事宜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同时提交出售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
八、委托方与经纪机构就存量房出售或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宜达成意向后,经纪机构应通过操作系统与出售方或承购方网上签订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双方确认,并由委托人设置委托密码后,分别在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打印文本上签章,并加盖负责执行该项居间代理业务的执业经纪人注册专用章。
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网上签订以后,受托经纪机构应在2日内负责将经纪委托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操作系统及时上传备案。
九、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打印后,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依法裁定委托协议无效、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委托协议的,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或书面解除协议,由受托经纪机构负责通过操作系统即时办理委托协议网上备案注销手续。
因经纪机构违规操作导致确需注销备案的,由协议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持注销备案书面申请、原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等,提请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注销备案。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确认无误的,应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通过操作系统注销备案后,原委托协议即行废止。
十、签订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后,经纪机构通过操作系统录入详细的出售或承购信息,经纪委托合同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后,挂牌信息在网上公布。
出售或承购信息网上公布有效期为9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网上公布的挂牌信息将自动撤除。
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通过经纪机构的操作系统对发布的挂牌价格进行调整,其它公布的内容均不得变更。
十一、经纪机构在其经营场所或通过其它媒体自行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的,应在该存量房出售信息经过网上公布以后方可进行。
十二、经纪机构按照经纪委托合同促成买卖意向后,应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服务。买卖双方认真阅读理解存量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规定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根据打印的交易合同草稿或在线校对、修改交易合同内容,确认后买卖双方在线设置操作密码后,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打印的合同正式文本上签章。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买卖双方,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授权相关经纪机构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
存量房买卖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订。
十三、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备案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修改或删除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由经纪机构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对存量房买卖合同进行修改或删除。
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受托经纪机构应在2日内负责将交易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操作系统及时上传备案。
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经网上备案后,由操作系统即时给予合同编号。
十四、存量房买卖合同在线输入买卖双方专用密码后,合同内容不得变更。
依法裁定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由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或买卖双方及其居间代理委托经纪机构只执业经纪人,持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备案书面申请或解除合同协议书、身份(资格)证明、原合同和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等,通过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在线输入各自密码,方可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因经纪机构违规操作导致需要注销合同备案的,由经纪机构会同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当事人,持注销备案书面申请、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及原合同等,提请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注销合同备案。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后,应及时通过操作系统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通过操作系统注销合同备案后,原合同即行废止。
十五、入网经纪机构应如实提供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网上挂牌登记、买卖合同的上传备案信息,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对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内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该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直至取消其入网资格。
十六、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通过昆山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 (www.kshome.com.cn)及时公示居间代理委托合同和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存量房出售(承购)挂牌信息,并为当事人提供居间代理委托协议、买卖合同等备案文档的在线查询服务。
十七、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的存量房买卖管理参照本办法。
十八、本办法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