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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组织召开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

发布时间:2019-05-21 作者:昆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阅读次数:531

今天(5月13日)下午,市住建局组织召开昆山市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会议强调,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工作原则,掀起新一轮强大攻势,切实扫除房地产市场黑恶势力,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市住建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和各区镇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市房地产开发、经纪、评估、测绘企业主要负责人400余人参加会议。

市住建局副局长张建元对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治乱工作作了再强调、再布置。他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经纪、评估、测绘企业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扫黑除恶行动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持续推进,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积极作为,坚决打好攻坚战;要落实工作措施全力以赴开展扫黑除恶治乱专项斗争,强化宣传发动、强化线索排查、加强乱象整治,努力营造全行业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条件,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要加强制度保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根据《昆山市住建局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职能,准确把握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特点,增强扫黑除恶治乱精准性、有效性。他表示,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持续开展抽查工作,检查各企业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问题线索摸排不到位、不彻底的,或者对应发现的问题没发现、发现了问题不报告的单位进行通报和行业惩处。

市住建局房产科负责人对下一阶段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治乱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布置;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人传达《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市住建局房产交易中心负责人传达《昆山市2019年房地产领域专项治乱整治工作方案》,并对房地产领域治乱重点包括5项涉黑涉恶现象、18项行业乱象进行了说明。

万科、广电房地产开发公司,好壹百、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并一致表示,将自觉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担当,共建和谐房地产市场。

市房地产协会、房地产经纪协会30家单位现场递交了《昆山市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承诺书》。

房地产领域整治重点
涉黑涉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中雇黑佣黑,以不正当手段争抢客户的恶性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楼盘开盘时,个别黑恶分子挑头闹事的恶性行为;

3、房地产纠纷中黑恶势力以各项名义恶意阻工、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恶性行为;

4、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强制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性行为;

5、房地产经纪机构勾结涉黑二房东在租赁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性行为。

 
行业乱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1、无资质、超资质等级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擅自变更开发项目的规划和设计等;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订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费用;

4、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5、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其他人;

8、未将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销售现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公示等;

9、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行为;

10、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产经纪机构

1、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购房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拒不退还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2、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房屋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对外公示,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7、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建设名义向公众集资等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8、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