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昆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在昆山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测绘、估价、征收等企、事业单位 自愿组成的 行业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政府和行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进行房地产领域实践与理论的交流与研究,进行国内外房地产业组织间的联系和交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不间断的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昆山房地产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行业指导单位是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指导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代表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委任,任期与理事同期 。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昆山市朝阳中路459号东侧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协调,发挥行业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
(二) 进行本行业学术研究、交流,提升商品和营销品质 ;
(三) 组织专业业务培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 。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正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每届 4 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 20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乐意服务本团体的热情和精神,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
(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事规矩、公正 ;
(三)精通房地产开发业务,研究行业发展趋势 ;
(四)工作作风扎实,密切联系会员 ;
(五)有社会团体工作的参谋议事、分析判断、决策管理能力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报理事会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若秘书长为聘任的,适用解聘);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 3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即 杨阿龙 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专职人员是指与社团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秘书长为兼职时,可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聘任的为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盖上公章。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3 名,分别为 张家根 、 金晓明 、 唐菊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公司计账。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相关网站平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团体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团体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一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建工作由 杨阿龙 负责,在 中共昆山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党委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党建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二)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对党员加强教育、动态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制定并完善党组织工作制度,按时申报年度党组织活动相关材料;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
(四)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第五十五条 安排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单位党建,积极支持配合在本组织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党员时,会依托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党建和业务活动,或者依托所在辖区的党组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党建和业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不足3名党员时,会积极依托辖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联合党组织参与区域党建。尝试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或在上级党组织委派的指导员、联络员的指导下,积极培育发展党员,开展党建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1 月 5 日第 五届一次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