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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9 作者:昆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阅读次数:674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提供定期回报、原价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返本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包括房屋使用权或收益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违反土地使用和规划设计要求分割拆零销售,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变相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
    二、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分期开发计划、可售房屋数量、预售价格备案情况、业主共有房屋部位、物业管理用房部位、预售商品房开盘及竣工日期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并报预售许可受理机构备案。
    三、强化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案场醒目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销售进度表(包括每套房源的幢号、室号、面积、用途、价格以及已售、未售、已预订等详细信息),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时更新。
    四、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下述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提交网上备案:在线打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由开发企业自行提交网上备案;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由开发企业向房屋所在区的住建(房产)部门申请网上备案。
    五、强化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尚未取得市住建局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必须将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在销售案场醒目公示。销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商品房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动态管理
    各市、区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楼盘销售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对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上述规定,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可冻结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功能。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