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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昆山市旧城区农夹居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

发布时间:2013-03-19 作者:昆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阅读次数:632

认定和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旧城区农夹居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东至(娄江河以北至东环城河、娄江河以南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娄江河以南至小澞河、娄江河以北至叶荷河)、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农夹居房屋征收中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夹居房屋是指已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三、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遵循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四、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建、高新区(街道)等部门成立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国土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属进行认定。
规划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住建部门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的用途、结构等进行认定。
高新区(街道)配合做好相关认定工作。
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以测绘部门提供的2000年12月31日前航拍测绘图和相关地籍清查资料为参考依据,房屋面积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测绘后确定的面积为准。
    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对未经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包括建筑物的坐落、建造人、土地使用人、建筑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建、高新区(街道)等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未经登记建筑相关调查情况进行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意见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建造人、土地使用人、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用途、建筑结构以及认定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受理重新认定申请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重新认定,认定意见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六)未经登记建筑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对认定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对不认定的建筑,不予补偿,由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主动拆除的,可给予一定的残值补偿。
    八、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